福建“毒豆芽”案撤诉 芽农获刑10年半

发布时间:2021-04-11 00:10:06

“我个人认为苗有水的讲法有道理”。阮齐林指出,受最高法相关讯息影响,此后,各地对相关案件采取了新的标准、新的尺度,可以说是对过去执法偏差的一种纠正。他说,各级法院对司法解释往往有一个适应和掌握的过程,以前对“无根水培育豆芽”的处理按“有毒有害”处理,标准有些扩大化,打击面有些大。因为禁止使用有可能达不到有毒有害的尺度,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将禁止使用按有毒有害处理是不合适的。“我个人认为,对‘无根水豆芽’按违禁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处理更准确、更稳妥。

撤诉≠合法

律师:对使用“无根水”应进行行政制裁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认为,检察机关对“无根水豆芽案”作出撤诉,只能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无需承担刑责,并不意味当事人的行为合法或可逃避行政制裁。

梁广玄称,出于群众健康考虑,执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时刻不能放松警惕,对于危害性暂不明确的食品添加剂,执法机关应抱着“宁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宗旨,严加打击。既然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用于豆芽,食药监部门就应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对无根水生产豆芽的行为严厉处罚,因为上述执法有明确的行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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