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毒豆芽”案撤诉 芽农获刑10年半

发布时间:2021-04-11 00:10:06

2015年3月20日,闽侯县法院一审认为,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总销售额为88万余元,判处全尚根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2015年8月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未查清6-苄基腺嘌呤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况下,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全尚根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裁定,撤销闽侯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对于今年9月19日的此次撤诉,全尚根的代理律师认为,终于在法律程序上宣告了全尚根的无罪。事实上,自2015年以来,已有重庆、广东、浙江、山东、河南、吉林、内蒙古、贵州、江苏、福建等地出现“毒豆芽案”撤诉案例,辽宁葫芦岛更是出现了无罪判例。

撤诉原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

全尚根出示的撤诉裁定书显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为“本案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自2011年,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酸这两种物质被原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双双排除出食品添加剂目录后,它们就游离于众多标准体系之外,监管部门对其态度暧昧不明,两种物质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成了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2015年曾表示,监管责任混乱、标准体系不完善是导致争议的根本。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需明确其法律适用。

随后,虽无明文规定,但“毒豆芽案”的司法纠偏工作已经开始。2015年7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分别对两起无根豆芽案作出了准许撤诉裁定;2015年9月,广东吴川市、山东阳谷县两地检察机关分别以“公诉机关以该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有关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等添加剂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均被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今年7月25日,南京被集体起诉的35家芽农也被撤诉,理由为“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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